我当即向法院提出奥林公司做假,二审提供的证据全是伪造的,因为传真件显示时间都是2009年,这与奥林公司在一审时的陈述完全矛盾。而且,仓库收货单只有一份是真实的,我方东华公司申请法院去上海仓库实地调查取证,愿意承担调查费用,请法官实地核实究竟哪份收货单是真实的。并且,向法庭提出,奥林公司恶意伪造几十份证据,意图骗取法院判决,且已经骗取一审判决,涉嫌诉讼欺诈,且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要求对奥林公司进行司法处罚。
二审法官直到这里,才确信奥林公司诉讼欺诈,我方的陈述是真实的。第三次开庭时,奥林公司律师承认证据确实是假的,但他律师不知情,想与我方调解。
我问东华公司老板,调解否?老板说:算了,我就是争口气,既然他们承认造假了,我也不想追究奥林公司的刑事责任了,就调解吧。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奥林公司确认L服装是1000件,按照单件19元的价格,扣除必要费用,东华公司一次性支付2万元给奥林公司。双方所有货款均已结清。
二审法官说,她第一次碰到这样的案件,感觉不是二审案件,而是一审案件了。
我对东华公司老板说,吸取经验教训,如果双方的结算协议写的详细明确,对方即使造假技术再高,也不可能有这场诉讼。
我又对奥林公司律师说:这个案件可以看出你们公司有一造假达人,做了这么多假材料,很不易啊,估计奥林公司不是第一次做这个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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