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北京永盛联机电产品有限公司(本案被告)系改制设立。改制时,徐尚忠、付秀兰(本案两原告)分别认缴了被告公司注册资本4%。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经审查验证后于第二年2月1日前送交各股东。
出资之后,两原告一直未参与被告公司的实际经营活动,公司也从未向两人出具全部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2010年1月8日,两原告通过物流公司向被告寄送文件,快运单上载明的快运内容为“查阅机电公司会计账簿请求书”。同年1月11日,被告签收了该文件。
被告签收后,没有向两原告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两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行使知情权。
被告提出,文件中只包括一份落款为打印字“徐尚忠”的请求书。请求书中记载:(徐尚忠、付秀兰)出资完成后一直未能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活动,现请求公司提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供其查阅、复制。两原告多年来从事的职业与被告公司经营内容一致,其查阅动机不明确,可能损害被告公司的利益。
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询问两原告的查阅目的。两原告陈述,被告改制之前连年盈利,改制之后几乎没有盈利,甚至亏损,故两人希望通过查阅会计账簿了解公司真正的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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