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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76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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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嫌疑人和被告人如何进行羁押的问题上,中国大陆地区的司法实践之所以和法律规定的精神相去甚远,也有着很复杂的原因。一来因为中国传统文化的刑事诉讼理念报复刑思想很重,只要有一定证据认定某人犯罪,恨不得立即关起来,“从重从快”判处;二是因为侦查方过度依赖于口供,只有把人关起来,才能随时、秘密甚至不惜采取刑讯逼供手段取证;三是侦查人员素质和技术手段不高,如果让嫌疑人获得相对自由,则很可能对侦查取证工作形成威胁,增大侦查工作的难度;四是中国地广人多,社会控制手段信息化水平不高,地区差别较大,即便一个人不逃亡国外,也很容易消失在13亿茫茫人海中无处追踪。

不过在我看来,即便有这些原因,也不应成为中国大陆地区坚持羁押为主的理由。因为现在中国司法的很多刑事弊端,恰恰源于羁押过多。一个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当某人因涉嫌犯罪被逮捕后,即使检方或者法院明知证据不足,但为了避免因错误逮捕而导致的国家赔偿责任和错案追究责任,就会给被告人勉强定罪,或者挖地三尺寻找另外的罪责,反正尽量不让被逮捕者清白出狱。

其实,通过这次台北地方法院对阿扁裁定当庭释放一事,大陆地区的司法机关也许可以受到某些启发或内心震动。就大陆地区的刑事诉讼工作来说,我认为虽然无法一时做到将大部分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释放出去,但至少可做到几点以启动羁押制度改革,首先对下列犯罪嫌疑人尽可能多实行取保候审:一是没有人身危险性且没有明确妨碍司法可能的涉嫌过失犯罪人、非暴力犯罪轻刑者;二是经济犯罪嫌疑人,三是没有人身危险性的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育婴期妇女、未成年人等类别的犯罪嫌疑人。在做到这些后,再总结经验,以扩大取保候审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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