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认为应当是两手硬的,对于我们的土地都是共有财产,被拆迁的房子虽然是独立产权但是房屋的土地不是的,因为房屋的土地一般都没有单独的市政、道路、规划等等,均是在一体的规划、市政、道路下建设的,这样这些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实际上就是按份共有的状态。按照通行的司法原则是房屋是土地的附属物,是主物权与从属物权的关系,是需要房随地走的,因此对于土地的处理原则就可以作为对于房屋的处理原则。对于按份共有财产的处置我们的物权法是有明确的规定的,那就是按份共有的三分之二多数的共有人同意有权处分财产,这样的法律规定是与世界接轨的,也是合理的均衡公众利益与个人利益的方式,你的自由不能妨碍他人的自由,但是西方给我们宣传的是个人主义的极端化,个人的权利是可以无限膨胀的。可是在西方的社区,如果哪个业主行为不检点引发公愤的话,业主们是可以投票把他赶走的,这里西方也不保护他私人的房产权的绝对化,他可以出售房屋得到房款但是他必须离开。中国的拆迁也是应当如此,让所有的拆迁户作为拆迁土地使用权的按份共有人,进行投票表决处分他们的共有财产,如果三分之二多的被拆迁户接受以后剩下的三分之一的人就必须接受,而对于必须拆迁的道路改造,我们可以把周边的土地也划进来扩大范围进行表决,同时避免了道路改造给周边地区带来的间接效用的被食利。这就是有拆迁户集体与开发商的公开博弈市场价格,要价高了没有开发价值,开发商不投资所有的共有人也是损失,开发商出价低了被拆迁户不可能通过拆迁方案,最后双方得到公平满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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