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收购的一方认为,与中海油收购优尼科案不同,对美国而言,迪拜世界与P&O同为外国公司,它们之间的并购不会带来美国港口性质的改变。发生转移的只是港口的管理权,安全方面还是由美国海关和海岸警卫队来负责。甚至连以色列最大船运公司的CEO都站出来为中东宿敌作证:“我们跟迪拜世界港口公司合作多年,从来没有在安全上出过问题,他们是值得信赖的伙伴。”
反对方则认为,港口属于“重要基础设施”,即便其所有权性质不变、安全管理措施不变,也不能冒险将之交给可能与恐怖分子有染的国家进行管理。仅凭这一条,反方就取得了绝对性胜利。2006年3月8日,美国众议院委员会以62票赞成,2票反对的压倒性多数,通过了阻止迪拜公司的决议。第二天,迪拜方面宣布放弃美国境内的港口接管,这些港口最终被P&O出售给美国保险巨头AIG旗下的子公司。
迪拜世界港口事件被认为是美国《2007年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诞生的直接诱因,此案也彰显出美国的立场:只要属于“重要基础设施”,不论对方就安全性做出何种保证,也足以成为否决一项外资收购的惟一理由。
日本的经验:澳洲麦格理折戟羽田空港始末
事实上,但凡涉及重要基础设施,各国对外资并购的态度都是慎之又慎。2009年澳洲投资银行麦格理集团(AO:MQG)旗下的基金公司麦格理空港(下称“麦格理”)折戟日本空港大厦股份收购案,即是另外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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