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2-03-05 09:56:05
不要对官二代搞有罪推定
对于合肥的毁容案,被害人律师已经公开提出要按照故意杀人来处理了,对此我也说一下本人的看法。如果这个案件成为一个促进社会矛盾激化和有罪推定的案件,中国的法治建设其实是倒退的。
此案就是一个普通的毁容案,与官二代无关,凶手父母不过是一个科级职员,在合肥这样的省会城市当中与北京的处级干部一样多,根本不可能仅仅因为他的身份就让丨警丨察害怕而不敢处理案件,如果是其父母托情的话,则是一个一般腐败问题,真正的官二代是应当指高官身份特殊,丨警丨察仅仅因为其身份就害怕不敢管,其身份本身就可以带来非法利益。而大众情绪是被调动的,一看到官二代给大众的感觉就是衙内恶少,而对方是美女,各种文学当中的纨绔子弟欺男霸女的情节就浮现在人们的眼前,大家的主观是严惩罪犯,这是一个有罪推定的过程。
很多舆论要凶手死刑,毁容曾经有过死刑,而那个死刑是用丨硫丨酸来毁容的,强酸的危害比烧伤厉害的多,而本案还要参照整容恢复的情况,伤残应当是整容无法恢复的才是残疾。此案定故意杀人比较重,以目前的少杀慎杀原则正常情况下即使是成年人也难以死刑,本案应当是10-15年刑期比较合适,以不满18岁法定从轻减轻的未成年人,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已经很重了。按照中国法律,故意伤害罪是这样规定的,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所说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其中“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主要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案定罪在10年以上就是很重的了,公众不能把对于恶性犯罪的仇恨变成杀人的快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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