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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1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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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犯罪要件是:一,巧立名目,隐满事实真相。二是非法占有为目的,借款移用,约定归还到期而未还。”审判长还对我说:“借款移用,逾期还款,社会上大部份单位都有类似情况,没人提出我们也不管,你的事到了这一步只好自认倒霉。”

“哪么民间所有的经济纠纷都是犯罪?”我再问审判长。

他没正面回答,只是对我说:“不要再申诉了,把钱化到劳改队铺铺路,早点回家最现实。说完转身就走。

审判长名义上找我谈话,实际上是让我自认倒霉,并暗示我申诉没用。漫漫申诉路,费钱又耗时。劳改队能化钱买“早点回家”。 倒过来我理解成在审判阶段我没向法官贿赂,所以落得如此结果。

她知道我熟悉法律,更怕的是我对案子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尖锐意见,我的意见条条有理有据,声声铿锵有力。她无以面对这些强硬的证据,更无法面对我这个被莫须有罪名**了的替罪羔羊。所以谈话不到三分钟她就象逃兵式的离开了。

日期:2010-10-06 16:00:51

我无法继续和审判长交换看法,我却始终坚持罪与非罪应遵循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象这种正常的民间借贷,如果是主观恶意造成了客观犯罪事实,才能定罪。她也知道民间的借款逾期归还,经常发生,很正常,而且借款用途在借款协议上也已注明。早已把事实真相告诉了对方。判决书上怎么变成了“巧立名目,隐满事实真相”。而且才逾期半年,这半年中也一直在和债权单位商量还款问题。因此“主观恶意,非法占有”也是强加之词。如果作为一桩案子,充其量也是借贷纠纷,法院协调解决或民事判决都屡见不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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