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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35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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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1-08-05 20:58:39

讲到这里触景生情,使我回想起三个月前法庭对我审判的经过。谁都知道法庭审判应当遵循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相反在法庭上的所谓事实就是就是公诉人的意见,他们例举的所谓证据我要求质证时却遭拒绝,至于我提出足以说明事实真相的反驳意见和证据时法庭却不预理采。更可笑的是我单位的法人当初也已收押在案,法庭迫于他强硬背景和靠山的压力而解除对他的羁押。我这个一无靠山二无背景的小市民却推上审判台,成了替罪羔羊。所以法庭对我的审判构成了二个方面的重大错误:

一是明摆着的民间企业间资金的借贷纠纷,最多只能当作民事案件判决。

二是既然定了单位合同诈骗罪,所骗资金又用于单位,而且单位法人已经羁押在案,那么单位法人得承担这个责任,而不应让仅仅跟随领导参于借贷谈判的陪衬负全责。

这二条足以影证了卡夫卡说过的:“不仅无罪可以判罪,而且不问所以然也可以判罪。”这句话的现实意义。

日期:2011-08-05 21:12:59

随着和他交往的深入,对他了解也逐渐增加,越了解越感到他的陌生。这么个贯骗犯天天傻傻地坐在那里,没见他看书,也没见他写字,很少同人讲话,从不张扬吹虚,虽然谈不上贯通中西,至少肚子里货还不少。开始对他另眼相看。在入监队就遇到过几个硕士生、杂志社编辑、教授等冠以很大名头的学者。与眼前这位只读过六年小学的无名之辈相比,这批学者们就相形见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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