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提到的只是地方官的所谓合法收入,至于贪污、勒索,贿赂大捞外快,其收入则难以计算。所谓清官与贪官,只是相对而言。清统治者面临腐败的事实制度,不得不采取变通办法,逐步降低合法与非法,廉洁与腐败的标准,将一部分非法视为合法,将不甚严重的腐败当成廉洁。康熙帝就曾说过,“所谓廉吏者,亦非一文不取之谓,如州县官只取一分(1%)此外不收,便是好官。”清人冯桂芬分析得更加直白,他认为当时官吏廉与不廉的区别仅仅在于“廉者有所择而受之,不廉者百方罗致,结拜师生、兄弟以要之。
待续
日期:2010-09-07 12:19:10
在官僚内部,下级对上司,地方官对京官,两个有业务联系的衙门之间,为了办事,都要送礼,但什么时候送,送多少,谁给谁送,经过多年实践,形成定规,并有专门的名词反映出来。
节寿礼。岁时节日和上司家庆日,僚属为其送礼。张集馨在《道咸宦海见闻录》里讲陕西粮道向上司和有关衙门官员送礼定规为:给西安将军三节两寿礼,每次银800两,表礼、水礼八色,门包40两;八旗都统二人,每人每节银200两,水礼四色;陕西巡抚,四季致送,每季银1300两,节寿送表礼、水礼、门包杂费;陕西总督,三节致送,每节银1000两,表礼、水礼八色及门包杂费。高级衙门的师爷节寿礼亦有规定,所谓“抚、藩、臬幕友一年节寿陋规,俱由首县摊派各州县书吏册费,藩司用印札代为催取”(《清宣宗实录》卷三二九)。在中央衙门,书吏给司官送“年终规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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