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政府从维护国家安全的角度,成立了有关的组织机构,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审查和控制外国直接投资特别是外资并购对国家安全的影响。一是1975年成立了外国投资委员会和外国投资办公室。前者负责分析外国在美投资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后者负责调查外资在各部门及地区的分布,外资对国家安全的影响,外资对能源、自然资源、农业、房地产、环境、就业、国际收支和国际贸易等方面的影响,并向国会提出分析报告。反观我国,这方面仍做得很不够,尚未引起足够重视,更谈不上成立专门机构,定期向政府和人大提出报告讨论外资对国家安全所造成的影响了。二是1988年颁布的“艾克逊-弗劳里奥修正案”。该法案授权总统基于国家安全利益,可否决外国投资者并购美国企业的要求,并授权外资委员会具体实施这一条款。三是1990年颁布的《外国直接投资和国际金融统计改进法》,要求美国商务部经济分析局和劳工部统计局经常交换外国在美国直接投资的发展现状。四是2007年颁布了《2007年外国投资和国家安全法》。该法明确了国家安全审查的范围,要求对外资收购“重要基础设施”以及来自外国“国有企业”的收购进行国家安全审查。除此之外,外资或外资并购如果威胁到美国在关键技术领域的世界领先地位,或影响美国的本土就业,都将被视为威胁国家安全。目前,美国外资并购审查机构和外国投资委员会除依据的反垄断法律体系外,还有《1950年国防生产法》、《国际武器交易条例》、《出口管理办法》、《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等进行补充,劝阻外商的并购,甚至迫使期改变交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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