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0-10-17 19:41:06
今天有点烦心事,就是我原来的一个案件,被告人一直要求对伤情重新鉴定,我也同意委托出去,但是庭长,(原来的老庭长,很恶心的一个男人。对此,我鄙视他。)结果按照重伤处理,判了三年以上,当时,因为这个事情就超期了,刑事案件只有45天的审理期限,对于我是在是没办法,我只有把判决书提前,并对当事人说可以保证他的上诉权,结果,我移送了,二审期间,被告人的重新鉴定得到许可,构成轻伤,于是,按照出现新证据,发回重审,另行组成合议庭,在开庭期间,我肯定是回避。另外的承办人发现,被告人的起诉状超期,故中止审理。现在好几个人给我打电话,我也不知道该怎么办,我说,上诉状的落款时间是超期了,我当时没看清楚?还是怎么办,这本身不是错案,因为二审法院在明知道超期的前提下,还做了实质审查,并裁定发回重审,这已经默认了被告人的上诉权,还有一审不是错案,因为鉴定结论是重伤,目前,即使因为上诉权超期,也必须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吧,否则,这新的鉴定结论,必须是在三年一下刑期定罪量刑的。
我很苦恼,但是我不会很难过,因为当时我多次合议,死H就不让人家鉴定,拖着,一直超期,到我这,我的判决书时间肯定会提前,否则我要承担责任啊,但是被告人的上诉权,我还是给她保留了,只是她当时的落款时间超了十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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