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内容要求。职员故意隐瞒或造假年龄、身体状况、学历、居住地、原工作情况等人事资料的。一经查出处以500元罚款,知情不报或协助造假者给予500元罚款,并视危害程度给予警告、记过等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理;人力资源部对用工各流程中要求的内容核实不清、不完整的,每项给予50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严禁任何部门负责人以口头形式或个人行为解除劳动合同,违者将处罚金500元。
第二十五条职员可向公司推荐人才,推荐的人选通过面试录用且表现良好、绩效优秀者,公司视情况给予推荐人100—500元的奖励。
第二十六条举报职员在人事信息或工作中造假或隐瞒者,经人力资源部核实后,视情况给予举报人100—500元的奖励。
第二十七条其他违反制度和可以给予奖励的事件,视情况给你100—500元奖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各部门、单位用工应严格按照此制度执行。
第二十九条有关流程和表单分别见《人力资源流程手册》和《人力资源表单手册》;后附《表单与流程关联清单》。
第三十条对制度和流程的意见和建议,需书面向人力资源部进行反映。
第三十一条制度未尽事宜,以人力资源部和公司的要求为准。
第三十二条该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该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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