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种改革运动中,反对非人道的压迫工人的工厂制度的运动早在18世纪末就已开始,到19世纪30—50年代,发展到高丨潮丨,并取得了一系列立法成果。“工厂立法改革运动”的主要领导者是托利党人和教会人士。早在1802年,著名的托利党议员罗伯特•皮尔就提出了“关于徒工的健康和道德的法令”,把棉纺织业徒工的工作日定为12小时。1815年空想社会主义者欧文开始为争取童工每日10个半小时的工作制而努力。同时,工会领袖杜赫迪也积极地为改善工人的处境而斗争。1830年10—12月,奥斯特勒在《利兹使者》上发表文章,揭露了童工每天工作13个小时的悲惨处境,一石激起千层浪,此文一出,在英国社会中产生强烈反响,工人状况问题引起社会各界关注。威廉四世即位后,1832年春,哈利法克斯、利兹等地的工人成立了“缩短劳动时间委员会”。1832年3月16日,萨德勒提出了10小时工作制法案。在议会中,托利党领袖阿希利积极支持这一法案。英国议会遂于1833年议会通过一项《工厂法》,规定,在13岁以下的儿童,除在丝厂准许每天工作10小时外,在其它纺织业部门中不得每天工作9小时以上或一周工作48小时以上。而凡9岁以下儿童,除在丝厂外,则不得在任何其他工厂劳动。13至18岁的青少年不得每天工作12小时以上或每周劳动69小时以上,13岁以下的儿童除劳动外每天应当学习2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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