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受贿是权力的滥用,因此,真正能抑制和消灭它的也只有权力。在民众与贪污分子的直接冲突中,表面上看手中无权的民众处于劣势,但是民众手中掌握着另一种权力,牙质远比任何具体的权力更强大的权力,那就是人心的向背。
有政权活动,就有可能产生公共权力的非公共运用。
“三反”实际上主要是反贪污受贿。
“文丨革丨”末期,钱权交易已大量存在,某些领域还有蔓延趋势。这趋势在“文丨革丨”结束后没有立即得到强有力的制止,错过了将钱权交易消灭在初级阶段的有利时机。人们将那时已经颇为常见的钱权交易冠上了一个既无法定性也无法定量的名词:不正之风。掩盖了问题的严重性。
1979年《刑法》将贪污罪与贿赂罪分开,说明已经从立法上对“文丨革丨”末期逐渐发展的钱权交易开始重视;但对贿赂罪的惩罚轻于贪污罪,对行贿罪的惩罚轻于受贿罪,又说明钱权交易的危险倾向尚未得到足够的重视。1980年通过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一系列文件,虽然对腐败现象起到了抑制和防范作用,但也体现了“只有正向规范,却无逆向处罚”的倾向。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党以教育、挽救为主的一贯方针,但也包含了心慈手软的意味。当时“万元户”这个词在人们心目中曾经引起多大的震荡,数千元、上万元在当时是极大的数目。而那时的文件却把“行贿受贿、损公肥私的行为”所得的钱额极大的不义之财定为“利益”而不定为“非法所得”,实在令人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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