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现状是:司法权几乎彻底的地方化,司法区域与行政区域完全重合,每一级法院都是同级政府的一个组成部分,中央在地方没有独立的司法分支。一方面,地方法院在人、财、物完全受制于地方政府,同地方利益集团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另一方面,部分也是为了判决的公正、化解社会矛盾,上级法院以行政的方式对下级法院进行监督、下达指示成为不得已的事情,还包括上级法院的主动提审而违背“一事不再理”的司法原则。
人人都知道,严格实施某些形式公平的规则,会带来出乎预料的不良后果。这种情况损害了法律的尊严,事实上的选择性执法又使得人们深感不公平。依靠立法上的集中统一,是否就能真正保证法律秩序的统一和法律的确定性?一个判例累积形成的规则体系,在表面上不象法条主义体系那样有着形式上的美感,但不论在形成人们行为预期的确定性,还是在适应快速变化社会的灵活性上,可能都更具有优势。
现在中国司法的局面是小案多缠讼,大案多干预(上级权力干预和公众舆论干预等)。司法改革是一个审慎的政治改革,它是在不造成政局动荡的情况下,对严重社会问题采取的妥当解决方式。良好司法体制发挥的力量是缓慢的,但却无时无刻地存在着,其作用的影响深远的。人们在良好的司法体系中逐渐养成的良好习惯和从中发展的正当行为规则又反过来影响着政体的其他部分,从而使政体逐步稳健地向良性方向变化,实现政治文明。正如一位杰出的政治科学家在评论一个国家政治体制时所说:在那里,一切政治问题最后都会变成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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