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成立了内阁和枢密院,然后,按正式仪式于1889年颁布了宪法。这一宪法规定:不得随意逮捕公民,财产权受到保护,公民享有宗教、言论和结社的自由。但在每种情况下,政府只要愿意使有权制止这些权利。
大体上说,这一宪法里从德国模式中借来的东西远多于从法国或英国模式中借来的东西。其原因在于:日本同德国一样,当时正处于巩固阶段,因而对增强国家实力比对保护公民自由更感兴趣。因此,这一宪法只为日本提供了议会制的门面,同时却维护了寡头政治的统治和天是崇拜。
的确,宪法第一条规定:“日本帝国将由永不间断的一代代天皇统治和管辖,”同样第三条规定:“天皇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由于采用这一宪法和实行法律上的改革,日本人能够迫切要求废除不平等条约。他们完全可以认为这时的日本已在文明的国际礼让中占有一席之地,不再需要治外法权,不再允许对其主权的其他侵犯。
经过长期的外交努力之后,1894年,他们说服英国和美国在五年之内结束其治外法权领事裁判权。同年,日本人出人意外地赢得了对中国帝国的惊人的胜利。从此以后,不再有任何理由将日本看作是一个劣势国家,其他列强也步英、美之后尘,很快放弃了他们的特权。
到1899年时,日本已获得对其国土上的所有外国人的法定裁判权,在这情况下,它成为亚洲第一个砸碎西方控制的锁链的国家。八、日本的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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