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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6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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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款:国会之权力

国会有权规定并征收税金、捐税、关税和其它赋税,用以偿付国债并为合众国的共同防御和全民福利提供经费; 但是各种捐税、关税和其它赋税,在合众国内应划一征收;

以合众国的信用举债;

管理与外国的、州与州间的,以及对印第安部落的贸易;

制定在合众内一致适用的归化条例,和有关破产的一致适用的法律;

铸造货币,调节其价值,并厘定外币价值,以及制定度量衡的标准;

制定对伪造合众国证券和货币的惩罚条例;

设立邮政局及建造邮路;

为促进科学和实用技艺的进步,对作家和发明家的著作和发明,在一定期限内给予专利权的保障;

设置最高法院以下的各级法院;

界定并惩罚海盗罪、在公海所犯的重罪和违背国际公法的罪行;

宣战,对民用船只颁发捕押敌船及采取报复行动的特许证,制定在陆地和海面虏获战利品的规则;

募集和维持陆军,但每次拨充该项费用的款项,其有效期不得超过两年;

配备和保持海军;

制定有关管理和控制陆海军队的各种条例;

制定召集民兵的条例,以便执行联邦法律,镇压叛乱和击退侵略;

规定民兵的组织、装备和训练,以及民兵为合众国服务时的管理辨法,但各州保留其军官任命权,和依照国会规定的条例训练其民团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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