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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1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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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准则》不仅对法官的行为加以具体限制,如禁止法官裁决与其自身有利害关系的案件,而且认识到司法形像的重要性。如果法律制度给人以腐败、有偏见、或有其他非道德表现的形像,那么这对社会的法治信心和尊重法治所造成的损害几乎不亚于确有其实。若要维护公众对司法的信任,法官不仅必须避免有不当行为,而且必须避免造成有不当行为的形像。因此,联邦法官《行为准则》规定,法官应避免做出可能使别人对他或她的正直、公平、称职能力产生怀疑的行为。法律职业道德准则要求法官必须确立、保持和贯彻最高行为标准,以确保秉公执法,使每一宗案件都得到公正审理。

《开罗宣言》敦促阿拉伯国家政府"采纳一套与司法的崇高使命相应的职业道德准则"。一个简单可取的做法是,采纳含有精心制定的整套道德准则的班加罗尔原则。这套原则基于六项核心价值观,即独立、公平、正直、正当、平等和称职。每一项价值观的实际内容通过具体、详细的规章而得到体现。我相信,这些原则一旦被采纳,将像各种行为准则在美国那样,发挥有效的作用。

我上面谈到的都是确保法官个人不受外界影响地履行职责的机制。但司法体制的独立也必须受到保护,使之不受到来自政府其他部门的更为体制化的影响。保证司法机构独立的一个基本要求是确保司法系统得到足够的经费。正如薪酬保障是保证法官个人独立的必要手段一样,总体预算也能影响司法机构的整体运作。《贝鲁特宣言》提出:"国家应确保有独立的司法预算,并使之包含其所有分支和机构。这项预算应作为专项预算纳入国家预算,并将根据司法系统内更高层的司法委员会的意见确定。"《开罗宣言》敦促各国政府"保障司法系统的财政独立"。根据这两份宣言的建议,保证提供充足的、无附加条件的经费是确保司法系统不受不良影响的关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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