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帝国的律法;当然也不可能超然于这一切之上的。它也是调节当时社会人与人、群体与群体之间利益关系的。认为帝国的律法在保护自己利益的人,自然不会成天想着如何破坏律法(当然也就不会成天拿着钱想着如何收买官员破坏吏治);认为帝国的律法在阻碍自己利益扩张的人,自然会成天想着如何破坏帝国律法(当然他们自然会成天拿着钱想着如何收买官员破坏吏治)。
帝国的官员,只是帝国律法运作的执行者;如果破坏帝国律法会侵害官员之外的所有利益群体,那借官员一百个胆子官员也不敢破坏这律法的运作。
但帝国的律法的破坏,常常是代表着众多个人、众多利益群体的利益,所以他们常常都希望官员去破坏帝国的律法,为此他们不惜用尽种种手段去收买官员。如果这种个人、这种利益群体人数越来越多、势力越来越大,那官员自然都得被纷纷拉下水。
在这种背景下,一个官员如果按律法事;所面对的阻力、压力之大是可想而知的。如果他按律法办事,就等于把无数主动送上门来的利益给推出去(他自己拒绝这种利益没有错,但他要阻挡大家都获得这种利益就会得罪无数人);如果他按章办事,就等于得罪一大批人(他等于阻挡了同事、下属、上司获得主动送上门的利益);更主要的是那些办不成事的人(通常都是盘根错节的、社会上的强势群体的联合体),肯定会认为他是茅坑的石头又臭又硬,总会想办法清理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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