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殊移民享有苏联公民的一切权利,但本规定的限制不在其内。
2所有具有劳动能力的特殊移民,必须从事社会公益劳动。出于这一目的,地方劳动人民代表苏维埃会同内务人民委员部机关组织特殊移民在工农业、建筑部门、生产合作组织和机构内的劳动安置工作。破坏劳动纪律者将追究责任,受到法律制裁。
3不经内务人民委员部特殊移民管理局主任批准,移民无权离开本移民区,擅自离开被视为逃亡,将受到刑事处罚。
4特殊移民,家长和他们的替代人,须在三天内向内务人民委员部特管局通报其家庭成分的所有变化情况,如孩子出生、家庭成员死亡、逃亡等。
5特殊移民必须严格遵守内务人民委员部特管局制定的日常生活规则,服从全部的安排。如违犯将受到行政处罚,罚款100卢布或行政拘留五昼夜。
苏联人民委员会副主席 维·莫洛托夫
(资料来源:苏联人民委员会管理局长雅·恰达耶夫《苏联历史档案选编》第12卷,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8月,第513页)
就连这些特殊移民的子女读书都有特别规定。
内务人民委员部关于特殊移民子女上学问题的通报(1944年6月22日)
苏联人民委员会于1944年6月20日颁布了第13287号令,确定了对特殊移民——车臣人、印古什人、卡拉恰耶夫人、巴尔卡尔人和克里木鞑靼人子女的教学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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