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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36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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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9-04-14 11:42:54

二十三、宋教仁遇刺

按《临时约法》规定,国会选举应当在其施行10个月内举行。但在此之前,临时参议院需要先制定《国会组织法》和《国会选举法》,这样才能依法办事。8月3日,临时参议院通过了《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和《参议院议员选举法》、《众议院议员选举法》三个法案,随即便向社会公布,着手准备国会选举。

对中国人来说,政治选举是新鲜玩意儿,但并不是第一遭。早在清末预备立宪的时候,清廷及各级政府已经搞过一次,不过那次是选举资政院议员和各省咨议局的议员,尚不能算国会选举和地方议会选举,最多只能算预演。

临时参议院这次制定的《国会组织法》以美国为范本,国会分为参议院和众议院,其中参议院的名额为274名,具体分配如下: 1、每省10名,分别由各省议会选出;2、蒙古27名、西藏10名、青海3名,分别由其选举会选出;3、中央学会8名、华侨代表6名。这个名额分配既保证了各省的发言权,也照顾了蒙古、西藏、青海乃至学界、华侨的特殊性。众议院的名额则按人口比例主义,每80万人分配议员名额1名,总计议员596名,由各省组织选出。

饭要一口一口吃,民主也要一步一步来。民国的第一次国会选举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普选,而是带有各种限制的,譬如年龄限制为21岁以上、居住期限为在选举区内满2年以上等。以上还是一般性的规定,最主要的限制在财产、教育和性别方面,其具体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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