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在弱肉强食的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不要说德国人来到山东纯粹是强盗行为,就是一般的外国资本在中国投资也总是附带有各种政治条件的,这胶济铁路是德国人投资修建不假,但整个铁路的路权及其沿线的矿产开发权等也被德国人攫取,这种投资可就不仅仅是投资了。打个比方来说,胶济铁路在中国的领土上,但中国要想用这条路运兵的话,那得德国人同意才行,否则的话,门都没有……因为铁路的管理人员乃至沿线的治安,都控制在德国人的手里啊!你说气人不气人?
前面赶走了一只饿狼,后来又来了头恶虎,日本人把德国人打跑了,那他们就心想,既然和尚摸得,为什么我就摸不得呢?中国人既然可以忍受德国的特权,那就理应忍受日本的特权嘛!所以,和会上的日本代表便是这样的逻辑,他们反觉得中国人真是不可理喻呢。
但从国际法的角度上来说,德国被赶跑乃至战败了,之前签订的《中德胶澳租借条约》实际上是归于无效,而日本想继承德国的权益的话须重新签订条约,否则便为非法。即便是日本在“二十一条”中胁迫中国承认日本继承了德国的所有权益,但中日之间的条约何在呢?还是没有直接的法理依据嘛!再说了,日本在出兵前便声称自己是代中国出兵,日后应将青岛及相关权益还给中国,如何能自食其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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