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8 12:18:46
葫芦僧枉判糊涂案:云南高院的“自首免死论”
作者:金满楼
一个19岁的花季少女被无情奸杀了,她的3岁幼弟被活活摔死了,一个名叫李昌奎的凶手,一审判“死了”,二审被“活了”。正所谓,千古盛世难免诸多拍案惊奇,杀人免死也堪称人性关怀——恭喜!云南高院又创造了一个人间奇迹。
遥想当年秦政苛暴,刘邦入咸阳后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引得万众一片欢腾。“杀人偿命”是中国数千年来的理念认同,即便全球“废除死刑”的声音甚嚣尘上,号称最文明的美国也不敢轻废死刑,所谓“人命关天”,岂能是凶犯之独有权利而受害者“属过去时”的生命即一钱不值耶?!
李昌奎一案,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昭通中院一审认为:李虽有自首情节,但依法不足以从轻处罚,所以判死刑;云南高院二审则认为:虽然李罪恶极大,但有自首、积极赔偿情节,所以死缓。
自首只是对公权的屈服,而不是对自身罪恶的忏悔。事实证明,云南高院的“自首免死论”引发的不是“公众的狂欢”,而是民众的愤怒与质疑、是200多村民强烈要求枪毙凶犯的血手印及对云南高院诸法官大人们的极大不信任。
和谐社会固然要温情脉脉,但张口和谐、闭口人性,关起门来做葫芦僧,判糊涂案,政治作秀,玩弄低水平,和谐社会如此搞法,怎能不闹得千夫所指,民怨沸腾,社会的安宁与和谐,当然无从谈起。不错,法官大人们可以对凶犯讲宽容,讲仁慈,讲社会稳定,可谁来对被奸杀的少女讲宽容,谁来对被摔死的幼童讲慈悲,谁又来教育民众从残忍的凶犯免死中寻找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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