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案件A,地点:保密,案发地:保密。只说案件经过。某人某时间,上班的时间,发现办公室的门,没锁?还是虚掩着?或者轻轻一推,就开了。那可不得了。里面是不能随便进去人的。肯定要看有没有丢东西的。一看,有翻动的迹象,或者没有。丢了部分现金,或者别的不是特别重要的东西。还好的事情是,重要的东西没有丢。当然,这个谁敢隐瞒不报?一上报,自然公丨安丨就得上门,甚至由于这家单位的特殊性,可能还惊动了某特殊部门同志一同参与破案。
像这个情况,最后形成的意见是内部人员,玩忽职守,监守自盗,尤其是受金钱驱使,或者家庭条件遇到困难的优先列入怀疑对象。
因此,抓了好几个人呢。
你说是小偷吧?
最后却是,机密图纸,文件,资料失密了。
等到回过味来,盗窃者早就逃出境外了。或者继续隐藏身份。
比如案件B,跟林桂生以前碰到的丢枪案件相似。就是某人员【拥有配枪,但是没有按照规定上缴配枪,结果配枪被抢了?被偷了?】。然后发生了几起杀人案件,或者什么案件?那是不是得沿着丢枪的事情追查下去?对吧?查这个,查那个,抓这个,抓那个,都不是,都说没见过那把枪。
但是那把枪,却一直在作案。
你说怪不怪?
比如案件C,说是老公公QJ了儿媳妇,还杀死了儿子,老伴,然后仓皇出逃,最后被抓了。原因是现场有他的指纹,血迹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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