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嗯,如果只是行政拘留,不是因为犯罪而追究被刑事责任的话,是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的,该条规定只有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司才能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但是您公司的员工是因为那种不道德的行为被行政拘留,属于行政处罚,不属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所以贵司不能以对方被行政拘留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这么说他旷工,不到公司上班,我们还不能开除他了!?”老板娘显然有些不能理解。
“不能这么说,贵司有没有相关的规章制度?有没有关于重大违规解除劳动关系的规定?”王川问道。
“有,我们有公司章程,是之前你们律所帮修改过的,后来我们走了公示程序。组织大家讨论学习过。”老板娘道。
“那就好!至今为止,那名被抓的员工有没有通知过公司他被抓的情况,或者向公司请过事假?”王川问道。
“没有,这又不是什么光彩的事,我猜测他是嫌丢人所以没吱声。”老板娘斩钉截铁道。
“那贵司可以看下关于旷工的规定,如果是我们给贵司修改的员工手册,一般会规定旷工超过三日,算是重大违规,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公司可以以该条为由向员工发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当然在解除前要征询下工会的意见,只要工会同意,就没有什么问题。”王川道。
“但是……被抓的那名员工不是我们公司的……”老板娘突然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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