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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大体上存在以下差异:

一、主体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主体如前所述,劳务关系中的用工主体范围则更为广泛,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双方之间的隶属性不同。

劳动关系中,主体双方具有隶属性,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成员,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领导和安排。

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不具有身份上的隶属和依附性。虽然提供劳务一方与接受劳务一方也存在一定的管理关系,但是该管理更侧重于在提供劳务时的安排。双方以结果为导向,劳动结果是支付劳动报酬的依据。

三、国家干预程度不同。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除由劳动合同确定外,劳动法律法规还以强制的形式做出规定,如工作时间、解除合同必须依法进行、强制缴纳社会保险等。

劳务关系的双方的权利义务充分体现意思自治,主要根据双方的协商签订合同。”

“四、法律救济途径不同

劳动关系产生的劳动争议适用“一调一裁两审”和“一调一裁”并存的专门的处理机制。劳务关系产生的纠纷为普通民事纠纷,适用普通民事诉讼程序处理。

司法实践中,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区别的关键在于从属性,所谓的从属性我之前提到过。

我们可以从两个层面理解∶

第一个层面,用工的人格从属性。

主要是说劳动者受用人单位控制程度较高,其从事何种劳动、运用何种手段劳动、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地点等事项,均受到用人单位较高程度的控制,能自主决定的程度比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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