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6日,为了适应经济的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此后法院审理企业间借贷案件的审判思路变更为:只要借贷行为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或上述规定第十四条的情形,均属有效,受到法律保护。
对上述规定感兴趣的书友可以问问度娘,具体规定不再赘述。
彭总出借资金的时间正是监管最严格之时,所以为了合规,他不得不通过银行委托贷款向外出借资金)
借款到期后,房地产公司还不上钱,华天金控根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公证文书和执行证书,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但是当法官去强制执行时,却发现房产和土地已经被人先一步查封了,而且公司账户上的三千六百多万也都被执行走了。
彭总觉得有些蹊跷,之前他派人去尽调房地产公司时,没发现对方有这么大笔的债务,便让律师查询了下之前转走款项所依据的判决文书。那份判决书是在法官去对方公司强制执行前一周出具的,而且从立案到审判一共不足一个月,判决书上写的很粗糙,调查的也不是很清楚。于是彭总对判决书产生了怀疑。
王川看了一遍彭总递过来的判决书。
“彭总,我也觉得这份判决书有问题,法官根本没有调查出借人的出借能力,也没有调查资金来源和资金交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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