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川明白,此时的女法官也拿不定主意,想看看他怎么自圆其说。
“为代理本案,原告代理人查阅了二零零五年前后的相类似案例,在二零零五年以后,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类似案件,相关行政部门认定劳动者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从而使得劳动者符合享受工伤保险的条件。
本案也不例外,密云劳动仲裁委同样裁决马哲与被告之间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想借此让马哲家属得到工伤保险的救济,但是贵院认为上述事实劳动关系于法无惧,推翻了劳动仲裁委的认定,判双方构成雇佣关系。
之所以这么判,我理解这是一种变通,贵院找不到法律依据支持原告,但是又要给予一定的救济,只能认定为雇佣关系, 从人损的角度给与救济。”
王川知道这么说有可能会得罪法院,但是这是事实, 而且今天又是公开审理,他要让下面坐着的旁听者明白,本案诉了又诉是因法律法规不完善导致的。
“不过最近出台的《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第34号文,不在沿用‘用工主体责任’的概念,而是改为‘工伤保险责任’。
根据该意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工主体与劳动者之间无需建立劳动关系或者雇佣关系的意思表示,因此双方既不是事实劳动关系,也不是雇佣关系,而仅是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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