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份证据,原告的离职申请,证明原告提出离职后,被告同意其离职。
第二份证据,原告签字确定的关于培训期间工资标准的文件,证明原告与被告就培训期间的工资发放达成了一致。
举证完毕!”法务专员道。
“原告质证!”肥头大耳的男法官看了下证据。
“第一份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认可。第二份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认可,但是合法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也不认可。
当时,原告系被告的员工,被告要求全体培训人员都要签署关于工资发放的确认文件,如果不签署,将扣发上个月的全部奖金。
原告属于弱势群体,不签署协议就无法得到上一个月的奖金,为了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原告被迫签署了上述文件。
质证完毕!”王川道。
“你刚才说的被迫签署工资文件,有证据证明吗?”肥头大耳的男法官问道。
“没有,这都是当时被告的人事专员找他们签署文件时说的,原告没有证据证明。”王川道。
“被告,你们为什么要对原告进行培训?是仅针对他一个人进行培训吗?”肥头大耳的男法官问道。
“公司的培训并非针对原告一人,同时进行培训的还有很多人。被告的业务主要以工程为主,为了加强对员工的管理,防范在施工过程中出现风险,所以对原告等人进行了培训。”法务专员想了想道。
“你们培训的都是什么内容?有没有培训记录?”肥头大耳的男法官追问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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