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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六十六节 规范乡村自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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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事件主要发生在番禺、顺德和香山三县,都算是珠三角地区经济富庶之地。

因此这三地的乡村自治组织更为活跃,乡绅有钱自然愿意捐助,各种福利性组织,什么善堂了,义学了,救火会了等等组织都能办起来。

但他们用来包围学堂的组织,则是一个将这些效仿、慈善等组织囊括在内的组织,乡村自治的中坚机构公局!

公局本来的含义是“公同办事的机构”,在嘉庆、道光年间甚至更早,广东乡村就出现了公所、公局等士绅控制、管理的机构,也有用社学、公约等名称的,他们拥有武力,行使缉捕、稽查等权力。比如香山县,在嘉庆年间为防堵洋匪张保仔,“邑城郑敏达等七姓”捐资创设固圉公所,又名附城公所。1806年,该县小榄士绅何应魁,为防御海寇郭婆带,“捐金五百为乡里倡,设公约,分置巡船卡口,建碉台,督勇昼夜堵御”。道光年间,该县隆都士绅郑瑞芝主持隆都局,“鼓励丁壮,严密巡缉,屡擒剧盗”。该县大车乡士绅林谦,因庚子年(1840年)“英吉利以禁烟启衅,奸宄乘之”,“谦告县集众于云衢书院,立章程,严堵御,东乡赖以安”;1847~1848年,“西粤贼起,蔓延东省”,林谦“于是分东乡为六局,督乡团,察游匪,设总局于邑城之东”。不过,这类机构多因战乱而设立,由于经费及其他原因,事平后便解散或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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