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九章停战前夕
在中苏双方签署的《中苏停战协定》第三条中规定了停火的具体安排:
中苏两国政府签署本停战协定后12小时起生效,中苏双方最高指挥员命令并保证其控制下的一切武装力量,包括陆、海、空军的一切部队与人员,完全停止在有争议地区的一切敌对行为。
为保证军事停战的稳定,以利于中苏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和平解决边界领土问题,在本停火协定生效后七十二小时内自停火线后退两公里,并撤出其一切军事力量与装备。军事力量撤出非军事区后,双方留少量的工兵部队,将所有知悉存在于非军事区内的爆破物、阵地、铁丝网以及其他危及军事停战委员会监督机构人员安全通行的危险物全部拆除,不能拆除的要设立明显的指示标志。
双方停止在有争议地区增派军事人员及装备,部队轮换人员和更换装备需经请军事停战委员会得到批准后,在一人换一人、武器装备在同样性能、同样类型一件换一件的基础上,在军事停战委员会指定的口岸,在第三方监督机构的监督之下进入与撤离有争议地区。
中苏双方的指挥员,保证对其各自所指挥下的违反本停火协定中任何规定的人员予以相应的惩罚第四条关于战俘的安排
在本停战协定生效后六十天内,中苏双方应将其收容下的所有战俘的总数,附带包括姓名、年龄、性别、原隶属部队、级别和拘留编号或军号的名单,通过第三方监督机构交给对方。对于一切坚持遣返的战俘将分批直接遣返,交给他们被俘时所属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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