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年,华夏并不热衷于推销fc-31,而是把重点放在了jf-20,也就是j-10的出口型号上。
归根结底,还是因为fc-31存在自用的可能性,而且很有可能成为海军的主力舰载战斗机。
不是说因此就不能出口。
其实,在美国大力推销f-35系列战斗机的时候,华夏确实需要一种与之匹敌,能够与之进行竞争的先进战斗机,而fc-31明显就是这个档次的战斗机,也是全球唯一能与f-35a竞争的战斗机。
可以说,自始至终,华夏就没有说不准出口fc-31。
问题是,如果从一开始就定性为出口型战斗机,那么fc-31的研制必然以出口为主,也就是针对出口进行研发。
显然,这必然对其研制工作产生影响。
别忘了,华夏空军对fc-31并不是很感冒,反到是海军有那么一点兴趣,而且需要的是舰载型。
很明显,问题就出在这里。
如果存在自用的可能性,而且是海军的主力舰载战斗机,那么fc-31就必须向海军的标准妥协。
说得直接一点,就是得为上舰做准备。
与空军的战斗机相比,舰载战斗机有较为独特的要求。
比如,因为要尽可能的降低着舰速度,也就需要更好的低速操作性,所以机翼的面积肯定得尽量做大一点。
又比如,着舰时的过载,以及弹射起飞时的过载都比较大,因此肯定得对起落架与机体结构进行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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