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进行了足足三个小时,把整个上午的时间都给占了。
犯罪事实的认定,前一次开庭已经搞清楚了,所以这三个小时只是辩论法律适用问题。
是否有应当从轻、减轻判决的事由,也在要搞清楚之列。
作为公诉方的检察官,对于慕容萍“检举揭发其他官员”行为起到的作用,照例进行了质疑,诸如下面这样的话,检方也不知说了多少:
“被告人所揭发的其他官员违法问题虽然属实,但根据本检察院取证得知,当时这些官员的问题已经被经侦部门掌握,而且在互联网上得到较大范围曝光,因此不应当认定慕容萍的检举对于破获上述案件有重大作用”
好在辩护人也比较给力,反复强调:
“虽然从结果看,破获上述案件的过程中,经侦部门有多个证据来源。但应当考虑到,慕容萍被抓后主动供述时,上述案件的犯罪事实还不清楚,只是在互联网上有被人察觉的理论可能性。
但从经侦部门事后的立案文件来看,他们并没有第一时间注意到网上的爆料信息,经侦部门首次就上述问题立案,正是由于慕容萍的供述。
而且,网络爆料的视频内容,只是让公众得知相关人员有违纪行为、并促使有关部门调查,但那些爆料本身却不足以提供足够的破案证据。与之相比,慕容萍供述的证据与线索,对于司法实践的价值要远远大于网络爆料。因此辩方认为对其重大立功表现的认定,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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