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案件有几个点是比较难以处理的:
第一,口头协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第二,未成年人签订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第三,伊诚和李蒙以及江雪这几个当事人是否履行了合同义务
……
伊诚最近跟林刚走得比较近,对法律有一定的了解。
如果没有这份录音的话,这群人去告他,说真的还有点虚。
但是有了录音就完全不同。
众所周知,开玩笑都是不算数的。
所以明显属于开玩笑的口头协议也是不算数的。这在我国民法上可以说是不具有的发生法律关系的表示。
但是,口头协议是有效的,是受法律保护的,特别是有证人、录音等证据的情况下。
我国合同法是保护口头协议的,但是要有证据。
刚才这次谈话,伊诚已经拿到了充分的证据。
江雪和李蒙承认得清清楚楚,口头协议的内容也很明确。
拿到法庭上,已经够支持他胜诉了。
至于未成年人的部分,法律是这样规定的:
《合同法》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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