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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武元年五月,明帝显德的一道禅国诏书为朱明王朝长达二百八十二年的统治划上了句号。伴随着旧王朝的结束,新王朝的诞生,中原各地也就此结束了延续6年的“军管状态”。取而代之的是中华王朝崭新的行政制度。
新帝国将目前所能控制的行政区域划分为:黑龙江、辽蓟、河北、陕西、山东、安徽、江西、直隶、浙江、福建、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云南、贵州、四川、陕西、台湾,二十一“行省”。另设立乌思藏宣慰司、朵甘思宣慰司、沃儿都宣慰司、南洋宣慰司,四大“宣慰司”。故而时人又称其为“四司二十一省”。
此外中华朝在地方行政机构设立上也做了相应的调整,分设省、府、县三级政府。废除原来明朝设立的巡抚、巡按、道台等临时职位。改设“省政使”、“省御使”为省级行政、司法长官;“知府”、“监察使”为府级行政、司法长官;“知县”、“县丞”为县级行政、司法长官。宣慰司级政府则设立“藩司”、“总督”二职负责军政大权。以上地方官职均由中央统一任命。
这种将地方行政与司法权拆分的布置,其实算不上是孙露的创新。早在明朝建立之初,明太祖朱元璋为了防止日后出现唐朝末地方势力割据的情况。他便在地方设立了布政使、提刑按察使和都指挥使,来拆分地方的行政权、司法权和兵权。但从永乐年间起,明朝皇帝为了加强中央统治,对付地方出现的农民起义,又另设了巡抚、巡按、总督等官职来监视地方官员。然而,正如唐朝的节度使一样,巡抚和总督最终没有帮助中央完成加强控制的任务。相反这些下放的巡抚、总督们最终成了集行政、司法、军事为一身的地方最高长官。并逐渐演变成了南明时期的地方割据势力。中华朝废除巡抚、巡按等职,将地方行政权和司法权再次拆分,也正是为了防止再次出现地方割据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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