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自己而劳动!”宁海涛斩钉截铁的答道,“特区里的所有人都为自己的命运而劳动。”
“他们既是特区工厂的股东,也是工厂中的劳动者。他们实行八小时工作制,每周两天的假期,每年还有各种节日的法定假期。工人有各种社会保险,工厂的事务由工厂管理层决定,但是每年全体工人大会能对管理层进行信任投票,信任票少于一半,管理层就要全部辞职,投资方必须重新推举新的管理层并获得工人大会的批注。工厂的财务受投资方监督,特区政府也会对工厂进行劳工权益、税务和产品质量稽查。”
邓颖超很诧异,没想到特区的制度实现甚至超越了中央苏区第一部劳动法对工人权益保护条款的全部。
33年中央苏区实行《劳动法》,基本照搬照抄苏俄的条款,完全没有顾及当时中国的实际情况。
苏区劳动法的中心内容是彻底改善工人阶级的生活状况,宣布实行8小时工作制(青工6小时、童工4小时),规定最低限度的工资标准,实行劳动保护、社会保险和国家的失业津贴,规定用工方法和实行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制,确定工会的法律地位等。
这部法律的立法意图是好的,维护了工人阶级的政治地位和经济效益。但是,这样的条款完全脱离了中国的实际,苏区的实际,执行过程非常困难甚至造成坏的结果。
如一些工会不顾当时的农村环境和战争条件及小农经济特点,照顾眼前利益和本行业的狭小利益,提出过高的工资待遇和福利要求。如果资方、厂方不答应,就实行斗争、罢工,以至总同盟罢工,结果造成私人企业不堪负担,只有倒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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