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妄冒为婚”不止是写在大珠法律中,历朝历代都有这样的法律规定。就是说在两家订亲写婚书的时候,老,幼,疾,残,庶,养,这几条都必须写清楚,要是成婚之后发现对方跟婚事上写的不一样的,告上官府,官府就直接判婚姻无效,强制离婚。这还不算完,女方骗婚判一年徒刑,男的骗得要坐两年。
简单一点说,婚姻始于诚信,骗婚行为哪怕是入了洞房,夫妻都过了好几年生了娃,只要知道这是骗婚,到官府去告,绝对就能赢。
在前朝,女性地位最低的时候,就闹出一个关司。某男四十岁冒充二十岁的小伙骗娶一个十六岁的小姑娘,洞房之后女子知道回家哭诉,因为当时环境讲究从一而终,其父就劝其回家就这么将就着过。夫妻不和,大概一年后,小姑娘把老男人勒死。
审理此案的时候,大理寺和刑部就有了分岐,杀人行为是肯定的,但刑部认为男方骗婚在先,这个婚姻本身就不合法,小姑娘只是杀人并不是谋杀亲夫。大理寺却说虽然是骗婚,但却有事实婚姻存在,应该是谋杀亲夫,最后吵起一团。
从这个案例就能看出,在女性地位最低的时候,不得妄冒为婚这条法律对女子利益还有一定的保护。这也是为什么历来冲喜都是买个小丫头冲一下,没有骗大家闺秀进门冲的,因为真骗了大家闺秀那冲的就不是喜,冲的是关司。两家不止是结私仇,而是要直接上公堂,半死不活的新郎官马上就得进大牢等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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