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明显的就是酒、烟草和糖,都会征收高达百分之五十过税和住税,并且还有规定,没有征收过过税的商品不得上架销售。
这就说明,原本出厂价一两银的糖,运到店里的成本是一两五钱,往外售卖的成本是二两二钱半。
这还不包括糖厂进货甘蔗的过税(百分之十)和糖厂添加进去的利润。
商户们本来还想着能够通过“包税”少缴税,可军政府《工商法》严禁地方税务系统包税,堵死了这条路。
而且新法对于偷税漏税的惩罚力度非常的重,不仅要成倍的罚没偷税额,还要坐牢。
对于以上这些,商户们本来都可以承受,毕竟按照历朝历代的执政能力,皇权不下乡,总有钻漏子的办法。
可绝就绝在,《工商法》规定:
“政事部税务司基于检举人提供的信息,成功查获的逃税、偷税、漏税等案件,检举人可以获得奖金为案值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具体奖金额度依照检举人所提供信息的对案件破获的重要性而决定,总额不得超过一万两白银。”
也就是说,若是有人举报商户逃税,税务司最终确定这个商户逃税一百两,举报人可以获得最少二十两,最多三十两的奖励。
这就是后世大名鼎鼎的“检举人”制度。
对于那些商户来说,逃税一百两太容易了,销售奢侈品,中型商户一个月的税额都能够远远超过这个数量。
可对于那些穷苦的知情人来说,二十两的诱惑太巨大了,他们可能一辈子都攒不到这么多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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