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这种价值理念,除了宗教、历史、社会的背景予以其强大支持,法律规制上也做出了有益的引导。
美国没有专门的和独立的关于慈善的法律,有关慈善的规定和条款散见于宪法、税法、公司法、雇佣法等联邦和州的法律法规中。
而税法和公司法对慈善的良性发展至关重要,前者涉及慈善的外部激励和监督,后者事关慈善机构的内部治理。
美国是较早给慈善以税收待遇的国家。早在1913年,美国税法就规定,向被认可的慈善组织捐赠是可以免税的。
直到1950年原联邦德国才在其所得税法中引入这一条款,且还早于其他国家。
个人和公司向慈善组织的捐赠可以扣除一定比例的所得税、财产税和赠与税。这样的激励机制也促使拥有很多财富的人积极进行慈善活动,无论是出于理想还是现实的需要。
当然,对慈善机构的监管也必不可少。一方面要规范慈善活动中的信托行为,另一方面也要严格区分和控制慈善组织与商业及政府机构的边界。
联邦税法既建立了“防火墙”以限制慈善组织的商业活动和基金会的商业所有权,也明确规定慈善组织不得参与立法、竞选、实质性游说活动。
既保证了慈善组织的财力和影响力不被滥用,也事实上为慈善组织的公信力提供了有力保障。
有了这些条文垫底,最终珍妮和艾米丽开始有了一个宏大的计划。当然这个计划也是因为老四的身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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