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节请罪(1)
几近一月的两国谈判,逐渐接近尾声,双方初步签订了《北京条约》的初稿,在条约中规定,中国开上海、镇江、宁波、九江、汉口、天津、营口、大连、广州、汕头、琼州、福州、厦门十三处口岸,准许***商民往来贸易;而***则开横滨、大阪、新泻、长崎、箱馆、神户、夷港、筑地八处口岸。供中国商民往来驻足停泊,以为通商情形。
在两国商民在对方国内有触犯对方国家律法一条中,***方面提出,要按照中英、中法签署的条约中的内容援引,本国治安官无权管辖,要移交人犯所属国家,以该国法律惩处,却被中国方面断然拒绝,“贵国在我大清并无使领场馆,如何进行移交?难道要等到事情出了,知会贵国,然后等***国派人前来提解人犯吗?这样耗时耗力,要拖延到几时?更不必提民情汹汹,众口籍籍?此事万万不行!”
***人也很觉得无奈,三条实美在会议中提出,请求中国方面允许,在中国设立使领场馆,却同样给中国人拒绝了,按照奕的解释是,“我国皇帝陛下有口谕,琉球问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驻留在琉球的官民没有尽数撤出,并明治天皇降旨,永远取消琉球国岁贡、朝贺等举动之前,中国不会允许***在中国设立公使馆。”
如今他们却以这样的成议为阻碍,强行要对***国民进行司法审判权,难道中国人在***犯了罪,***也有权处置的吗?但这样的话却不敢出口询问,因为外交交涉,一句话也不能说错,一旦问出口,如果得到中国人的肯定回答的话,***人的立场就很尴尬了——中国人可以在***接受审判,***人又如何?同意还是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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