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是近代由英语中的日ght和德语中的recht一词翻译过来。
在汉语中权利一词经常被解释為「权力和利益」,但是,这和日ght这个词原的意思不合。
英语日ght的义是正当、合理、合法、合乎道德的东西,比如生存权利、生育权利、受教育的权利、宗教信仰的权利等等,而并非权力和利益(英语:powerandprofit)含义的复合,也不意味著任何牟取利益的权力。
因此将权利简写為「权」,很容易造成权利和权力两词混淆,而这两个词却很少有含义上的关联。
权利原仅指人权,后来延伸出了非人类存在物(动植物、单细胞、病毒,甚至非生物)的权利概念。
人群共处,各有主张,涉及不同之利益,不免发生冲突,為维护社会生活,自须定其分际,法律乃於一定要件之下,就其认為合理正当者,赋予个人某种力量,以享受其利益,因此权利就是得以享受特定利益之法律上之力。
权利為主观化之法律,法律為客观化之权利,行使权利,就是為法律而奋斗,且具有伦理上之意义。
权利既為一种得享受特定利益之「法律上之力」,则:
1、人民所享有的利益,虽被国家法制设定為「权利」,但国家如果没有设置权利救济的法制,或虽有设置但形同虚设而无实效,就形同剥夺或未曾赋予人民权利。此即為法治国原则下「有权利有救济」的基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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