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宸殿里的争吵几乎持续了整日,以王安石和司马光为首分成两派,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司马光朗声道:“《刑统》规定,谋杀人时,於人有损伤,不在自首之例。阿云持刀谋杀,已然砍伤了韦阿大的手指,故而不能以寻常自首论处。何况《刑统·名例》中有规定,因犯杀伤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其中的“因”是数罪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在犯为盗、劫囚、略卖人之类的罪的同时又杀伤人的,可以免除的只能是上述这样的像盗窃这样的罪名。
谋杀已伤,该免除什么?免除谋吗?谋只是个想法,是个动机,并非犯罪行动。因而此案不能以自首论处,阿云量刑不可减轻。”
司马光为人固执不假,可固执并不代表死板木然。人家司马学士说起话来也是引经据典,雄辩滔滔,丝毫不略下风。尤其是这等从律法典籍中寻求理论依据,人家更是强项,要不怎么能编出《资治通鉴》那样的巨著来呢?
王安石当即道:“陛下七月曾下了一道诏令,称:“谋杀已伤,按问欲举,自首,从谋杀减二等论。《刑统·贼盗》中规定,诸谋杀人者,徒三年;已伤者,绞;已杀者,斩。阿云只是砍伤了韦阿大,减二等论判徙刑,流放即可。
刑狱判决固然要依律论处,公证判决。但是否也应该考虑仁爱之心,世事人情呢?如果能让一个人活着,为何一定要判处死刑呢?阿云只是个一时糊涂的弱女子,并非十恶不赦之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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