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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卷 辛亥狂飙 第081章 引票去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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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81章 引票去留

当然,引权分布并不均衡。有的地方比较集中,有的又比较分散,集中者称为总商,反之则称为散商,引票可以世代相传,本来引票不准转手倒卖,无甚价值,但从乾隆以后,引商屡屡向朝廷报效金钱,引票逐渐转化成一种固定证券,能保持垄断地位和垄断利润,相沿许久可以出租给他人经营,拥有者坐享其成,光绪年间,一张两淮引票甚至可以售价过万。

引商由于独占垄断,无他人竞争之虞,食盐运输到岸后,掺入杂质,从沙子、泥土不一而足,坑骗百姓,地方官员因获得贿赂,也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按你这么说,这专卖商人是非废除不可,好,继续讲下去。”

“卑职有条陈五条,1、集盐政权于北疆财政委员会,盐税由产盐地征收,在分摊征缴成本后,按各省人口多寡分配; 2、各产区由政府设立税收专员专管,由政府建设仓地为储盐之用,凡制盐人制成之盐应悉数存储政府指定之仓库,不得私自存储,设置监秆员专司仓地储盐之出纳,凡盐无盐质检查员之合格证不得存入,无完税凭证或免税凭照不得秤放;3、整理场产,凡是产少、质劣、成本过重或过于零星散乱之盐场,政府认为不适当者得裁并之,限制产量; 4、平均税率,就场征收,合有90%以上之氯化钠者为一食盐,合有85%以上之氯化钠者为二等食盐,含氯化纳不满8成者不得用作食盐,凡一等食盐每100斤征收人民币2元,二等食盐征收2.5元,取消所有附加,渔业用盐每100斤征0.5元。工农业用盐一律免税;5、废除引界,人民对于课税之盐,有任意买卖、食用之自由,自改革后,有基于引商、包商、宫运承销及其它类似制度之一切法令、法律,全部废止,所有引票,概行作废。若私人想开设盐场,可向财政厅、实业厅申请执照,按照规定统一缴纳盐税和国土使用税,现已开办之盐场也一律照办。”郑昊谦虚地说,“这只是卑职不成熟的一点看法,还请政府各要员多多讨论、修改,务必使之万无一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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