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0章 势力交错
与各项国防法案陆续得到顺利通过的情况相比,《中华民国宪法》的制定过程却经历了一番波折,虽然早就成立了以伍廷芳为首的宪法起草委员会全面负责这一事务,但宪法制定的进度却是各**律中进度最为缓慢的。
民国初年既是各种新观念、新思想激荡的时期,也是各种新型法律制定的**期,根据《中华民国法制史》的统计,从民国元年到民国五年,短短五年间,经由议会审核通过的法律达到194部之多,几乎每10天就有一部法律制定出台。前述的《中华民国国防法》是在民国2年通过,民国3年正式试行的,而其相关法案如《服役法》、《军衔法》、《动员法》、《军事装备管理法》、《军事禁区管理法》等在这一时期开始试行,而《中华民国刑法》、《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中华民国民法》、《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等四部重要的基干性法律也都制定了草案并予以试行,唯独国家的根本**――《中华民国宪法》却是不太顺利。
单纯从技术角度来说,宪法制定并不困难,其难度甚至还低于刑法、民法等专门性法律(不信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立法实践就知道了,短短50余载就出台了4部宪法,但民法典却是千呼万唤未出来),何况前有《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和《美国宪法》作为蓝本,再加上庞大的起草委员会,按理应该早就有了定局。但问题也恰恰出在这里,正因为宪法代表着国家的根本形象,拥有着至上权威,各方面迟迟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从法理上探究,《临时约法》和《美国宪法》在三权分立的立场上是一致的。但在政体上却有不小的分歧:《临时约法》载定责任内阁制而《美国宪法》却规定了总统制。虽然在秦时竹、孙中山和黄兴三巨头的商议和谈话中都支持中国实行总统制,但在朝野,特别是在各大政治力量阵营中却有着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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