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四十三-第三百四十四章 毒士贾诩
烽火四年十一月一日,以谢安为首的内阁联名发布三条法令,夏羽看后,盖玺,三条法令录入大夏律典,并昭告大夏各州县。
第一条法令:凡私人守法所得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非叛国作乱,大逆不道者不得罚没。
第二条法令:凡官员家人经商,财产必须存入大夏中央银行,不得以权谋利,巧取豪夺,隐瞒所得,但有违反者,罪加三等,情节严重者,非法所得全部财产纳入国库,贵族削爵贬为庶民。
第三条法令:大夏中央银行将作为独立三省的行政机构,具有铸造货币,发行货币,监察地方府库等职权,大夏国王为中央银行名誉行长,大夏中央银行只对王室负责。
三条法令明确规定,私有财产的地位,保护私有财产,明确官员家属可以经商,但却做了限制,也就是要做到官员财产透明化,官员以权谋私利加重罪,而第三条则明确了大夏中央银行的地位。
大夏中央银行就好比是王室的内务府,不过这个内务府还负责为整个大夏的官员打理财产,大夏鼓励官员家属守法经商,财产受到大夏法律保护,同样,对于官员也具有强制手段,家中产业,所得必须在大夏银行报备,必须做到每一笔收入的合法性,而这一点也将作为吏部选拔官员的标准之一。
而这一系列的动作,自然让大夏中央银行的地位水涨船高,而且随着几日前的风波,大夏中央银行也是深入百姓心中,尤其是紧随着大夏连番颁布律法之后,大夏中央银行也颁布了一个杀手锏,存银利率,也就是说存入银子一段时间可获得利息,而基础月利率为千分之三到千分之五。而在同日,大夏开设了五个分行,分别建立在上原,金都,土城,薛城,上都五地,基本上都在五百公里的距离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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