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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五十六章最后提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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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启五年八月二十八日,东厂再次提审了杨涟六人。

镇抚司狱中的刑具大体上有五种:

一种叫械,用坚硬的木头做成,长一尺五寸,宽四寸多,中间凿两个圆孔,将手臂套进里面,只要上堂受审就得戴上,受刑的时候也不取下。

一种叫镣,为钢铁铸成,环环相套,长五六尺,盘在左脚上,受刑时用右脚,铁镣盘住左脚使之不能动弹。

一种是棍,用杨树或榆树枝削成,长五尺,屈曲如同匕首,行刑者手执的一端粗细像人手指,受刑者承受的一端直径**公分。行刑之时,用绳捆住受刑者的腰,两个人踏着绳子两头,令受刑者不得转侧。

又用绳绑住受刑者两脚,一人牵绳,背对受刑者站着,使受刑者受刑时腿不能伸缩。

一种是拶,即用绳子穿五根长一尺多,直径四五公分的杨木棍,套在受刑者手指上,称作拶刑。

每次受刑时,两人扶受刑者跪起,手指套在拶中,提起绳的两头,用棍敲穿着的小木棍,敲的次数愈多,小木棍穿得越紧,秽上下翻动,则受刑者痛苦愈重。

一种是夹棍,也是杨木做的,共有两根,三尺多长.在离地面五寸多的地方以铁条贯通,每根夹棍上绑三副拶。

夹人时,将棍直竖地上,将受刑者的脚放在棍上,用绳捆住,再用一副夹棍支在脚的左面,使之不能移动,然后用一根六七尺长,周围粗四寸以上的大杠从右边狠击受刑者的脚径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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