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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九十一章 手段残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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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万江说出了他对案件的推断。

杀人凶手和李秋兰认识,他是从院墙翻入走进房间,时间是在十二点以后,从人身高至少在一米八,身材魁梧,熟悉李秋兰家的情况,或者以前是去过她的家,进屋以后,这时李秋兰还没有睡着,所以台灯没有关,也许是因为何金强的死亡,她的心情极为不好,没有注意外面发生的情况,更没有想到有人会进她的屋里,要把她置于死地。

那个男人进屋以后,便使用了社会上流传所说的迷药,李秋兰中了迷药以后,大脑失去了支配意识,麻木地任人摆布,在来人的授意下,写下了那份遗书,并让李秋兰把现金放入写字台内,主要是为了留下她的指纹,企图把我们们的视线引向谋财害命方向上来,这十万八千元现金绝不是何金强的那笔存款。

由于家里只有李秋兰一个人,这给作案者一定的时间,他见色起了歹意,并给李秋兰服用了催情药,和她发生了性关系,当是李秋兰的大脑已失去意识,完全不受自己支配,加之服用了催情药,神志错乱,所以没有反抗挣扎的迹象,她体内没有发现****,说明他怕暴露自己而采取了措施,这是个作案老手,在玩弄了李秋兰以后,药力还没有失效,然后把她吊在了树上,致使李秋兰死亡。

这给人造成一个上吊自杀的假象,由于夜深人静,他完全有时间清理在现场的痕迹,然后他悄然地离去。他自以为做的滴水不漏,可以瞒天过海,李秋兰是畏罪自杀。但他还是留下了作案痕迹,一是他在系绳扣的时候,不小心碰到了树上面的铁丝,在树干上和上吊用的绳子上留下了血迹。二是系绳扣的高度,根据绳扣的高度,一个一米六多一点的女人是不可能把绳扣系在那么高的高度。三是唾液,他在和李秋兰发生关系后,可能是由于过度兴奋,随口往墙上吐了一口唾液。四是他在翻墙进院子里时,在墙上和地下留下了足迹,这一点被他忽略,从而给破案留下了相关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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