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这是一起决定洛杉矶是否有权给同性恋注册婚姻的诉讼案,但是引用的条款却是美国宪法第十修正案,一个非常不起眼的修正案。说来有趣,后世推翻中“婚姻必须是一男一女的结合”的条款是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催发了所谓“正当程序条款”、“米兰达原则”、“联邦所得税”等等内容,而这条修正案却只有“无论何人,除非根据大陪审团的报告或起诉书,不受死罪或其他重罪的审判,但发生在6、海军中或发生战时或出现公共危险时服役的民兵中的案件除外。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不给予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一段话而已。而真正推翻的则是其中一句“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而已。根据后世的“美国诉温莎案”,伊迪斯温莎的律师认为美国政府对同性恋者的婚姻自由采用了更严格和不合理的审核要求,因此要求最高法院判决违宪。
虽然支持杰德的人不一定支持同性恋婚姻,但是他们却支持联邦政府体制下的州政府与市政府分权。在很多法律人士看来,已经构成了对洛杉矶市基本权利的干涉,这是很多法律人士和宪法人士不愿意看到的。要知道美国诸州还有许多让人忍俊不禁或倍感荒唐的法案,但是美国联邦却没有权力去取消他们。法律人士和宪法人士认为加州政府在试图破坏美国的联邦体制,因此原本简单的“杰德谢尔曼诉洛杉矶市政府案”顿时成了法律界人士人人讨论的案例。而在法律人士和平权人士的推动下,这起官司很快就成了全美大讨论的话题。不过,已经很少有人注意到这个案例是否会决定同性婚姻在加州是否成立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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