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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国防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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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内阁改组以来,朱有见把大部分政务工作都交给了内阁自行处理,然后自己就清闲了。其实看似清闲的他还真没清闲着。他其实一直在召见各级官员,了解朝廷内外的情况,进行座谈或者个别谈话。

朱有见穿越以前就对明朝的军事制度有不少的了解,经过一段时间的“座谈”,朱有见筹划了一个军事改革计划。经过反复思考与修改,最终形成了一个名为的文件。

这天,朱有见趁召见徐光启、孙承宗等人时,拿了出来。

大明帝国国防法大纲

第一章宗旨一、大明帝**事力量之宗旨在于捍卫边疆安全,维持国内和平,保卫大明朝廷。

第二章组织与编制二、大明帝**事力量分别为国防军、国民卫队与民兵预备役部队。

三、大明帝国实行普遍义务兵役制,年满十八岁之男性国民应于三十岁前至少服役三年,接受军事训练。退役军人应当编入民兵预备役部队,定期进行军训,熟练军事技能。

四、军事训练之内容,除军法军纪、体能训练、武器使用外,还应包括战地救护、后勤保障、情报侦查的一般知识。

五、大明帝国国防军实行职业兵役制。所有军人就当为经过良好训练之职业军人,享受薪资报酬,服役至退休。国防军为帝国常备机动作战力量。

六、大明帝国国民卫队为地方卫戍部队,实行义务兵役制。一般士兵服务期三年。高级军人及教官为职业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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