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章玻璃杯
大明帝国内阁首辅温体仁、兵部尚书王在晋、礼部尚书刘鸿训奉旨
并蒙古大汗林丹之特使康喀勒拜胡
崇祯元年戊卯(藏历土龙年)四月十五日和议于大明京师顺天府紫禁城之泰和殿内
议定条件如左:
甲、大明大皇帝与蒙古林丹汗及其子孙世代友好敦睦如亲彼此永不攻伐
乙、大明大皇帝与蒙古林丹汗互派使节常驻于对方之京师或王城或汗帐驻地
丙、林丹汗以其妹泰松公主嫁于大明大皇帝为妃泰松公主以千帐部民为陪嫁公主本人可居大明皇宫亦可居草原任其自便大明大皇帝不予干涉
丁、大明与蒙古林丹汗任何一方受到攻击另一方必倾其全力助之
戊、大明之大同城蒙古之归化城各设榷场妥为管理以便明蒙人民自由互市
己、蒙古牧民至大明贸易者须持林丹汗发给之护照大明人民至蒙古草原贸易者须持大明朝廷发给之护照其中必有明蒙两种文字写就姓名履历加盖关防印信以便查验
庚、铁器火药马匹之交易应当严加管理登记交易时间地点数量价钱及其交易双方并中人
申、林丹汗应当归还其所得之顺义王印于顺义王卜失兔并与之和解顺义王之本部牧民持顺义王印信来大明境内贸易者林丹汗应当无条件发给护照
壬、一切与大明大皇帝及蒙古林丹汗敌对之部族均不得在归化城及大同贸易违者一经查出货物没收人即拿捕其双方交易者蒙人交由林丹汗治罪汉人交由大明治罪共同敌对方之民由双方共同讯问后共议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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